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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组,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何某某涉嫌醉驾,交警遂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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