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从事房产销售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2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2021年1月21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2时30分许,何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新星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娄底城区新星南路中心市场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3. 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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