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1********, 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天府新区**栋**单元**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2时07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华阳街道华新下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华龙大桥南侧桥头时,被该处执勤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发现并挡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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