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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6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银行嘉峪关分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甘肃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F0E535号小型客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甘肃矿区核城路路口处时,被甘肃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9.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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