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11527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土房村3组32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X1****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吉杨路口,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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