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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在南昌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邓某某在乐化镇案塘村其叔叔家吃饭,席间何某某喝了毛铺白酒,饭后何某某驾驶赣M*****小车行驶至庐山北大道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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