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在南昌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邓某某在乐化镇案塘村其叔叔家吃饭,席间何某某喝了毛铺白酒,饭后何某某驾驶赣M*****小车行驶至庐山北大道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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