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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兰州市**物业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1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泰和家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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