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华菱**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栋**号,现住址湘潭市岳塘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湘潭大道、海关路口方向行驶,至建设南路中石油加油站地段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何某某带到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血液抽样。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1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