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KC****号轻型栏板货车在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何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且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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