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街道**路**七里**小区**栋**号,无刑事犯罪前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在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线管所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44.93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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