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21时8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赣E9****号小型轿车,从习水县希望城方向和习水县绿洲转盘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习水县娄山中路路段时与前方由刘某某驾驶的贵CF****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1mg/100ml。
本院认为, 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书面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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