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制造毒品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组,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因听信别人说罂粟果提取液可用于治疗拉肚子和感冒等疾病,何某某便向他人购买得罂粟籽后种植在其位于黔西县**镇**村**组的自建房屋顶上花盆里。2020年4月20日,何某某利用小刀片对种植的21株罂粟所结果实进行收割,并提取得毒品鸦片可疑物0.9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鸦片可疑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蒂巴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毒品扣押、提取、封装、拆封、称量、送检笔录等;2.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拆封、称量、提取、封装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制造毒品鸦片目是用于治疗疾病、并非用于牟利,主观恶性较小,综上,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被扣押的毒品鸦片已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