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苗族,住越南河江省苗皇县**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上午,何某某伙同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丁、何某甲、某某某、魏某丙(上述6人另案处理),在未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从越南经云南省田蓬镇边境便道步行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后乘坐车牌号为云H****3的五菱牌面包车欲前往中国内地务工。当日12时许,车辆经过合那高速公路那桑公安检查站时被中国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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