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份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牟利,在其所在公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解除委托、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镇**村**街**号组织人员生产“容语”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4月23日,民警在上址查获164套“容语”品牌化妆品,经鉴定,上述化妆品价值人民币324720元。
经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涉案“容语”品牌化妆品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该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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