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乡**村**号,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间,何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为所在物业公司应付检查制作假证,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甲(另案处理)制作姓名为郭某甲、郭某乙、李某乙、贺某某的4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
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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