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村**组**号**栋**单元**楼**号,无业。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川H****小型普通客车沿利州东路转向水柜路方向行驶,0时3分行至水柜路桥洞下穿段时,与被害人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车逃逸。当日9时3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告其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1月2日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认定凡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配合医院治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愿意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