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A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余庆县敖溪镇往松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庆县G243国道748Km+870m处时,撞倒行人熊某某,致熊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熊某某系钝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何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熊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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