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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6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粤X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盐亭县城出发经盐蓬路向嫘祖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西陵镇往嫘祖镇方向出场口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何某某主动垫付被害人丧葬费,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付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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