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汉族,专科毕业,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6时12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豫B*****面包车,沿兰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青莲湖西100米,将路面行人李某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事故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某及时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何某某与受害方达成民事协议,已取得受害方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