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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元市旺苍县**林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旺苍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道文,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3月8日10时许,驾驶川H7****号小型轿车,从广元市旺苍县木门镇往苍溪县黄猫乡方向行驶。10时30分,当车行驶至苍溪县黄猫乡君寨村七组“黄泥坎”(小地名)急弯处时,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后驶入其车行方向道路左侧撞上道路外山壁。随后,继续向前行驶撞上左侧道路边的行人蒲某某(本案被害人,男,殁年57岁)、蹇某某(本案被害人)、王某某(本案被害人),之后车辆驶回原车道时撞上同向在前行驶的川H8****小型轿车尾部。致蹇某某、王某某受伤,蒲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及其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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