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大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1月5日5时30分许,驾驶吉D*****号轿车行驶至本市财富大桥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车内乘员韩某某受伤,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何某某认罪态度好,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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