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119**********,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中共党员,系河南省**县**乡政府干部,家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2月15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2月13日1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8KM+900M处,将道路上的行人张某某当场撞死,造成豫A*****号小型轿车损坏,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何某某驾车逃逸,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虞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的不具有唯一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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