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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不起诉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住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新区某某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13日、2020316日两次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22日、2020415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3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唐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丈夫陈某(已起诉)的朋友赵某(已起诉)称,用自己身份证开办绑定手机卡、开通网银转账等功能的银行卡交给其使用,将来有“流水资金”到账,给办卡人50%报酬。陈某让何某某办理建设银行、邮政银行等银行卡4套,交给赵某。

经查,上述银行卡均卖给电信诈骗团伙分流转移诈骗资金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但支付结算金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何某某是否与电信诈骗团伙有直接联系,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也没有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本案经过两次退查,侦查机关也无法补充此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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