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朱某某等3人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12月1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何某某、朱某某结伙窜至本市大朗镇常平镇第一市场门口集合,后一起乘坐滴滴车去到常平镇中央公园,后在常平镇中央公园乘坐807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本市横沥镇振兴市场公交市场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男,28岁,江西省吉安市人)准备下车,何某某就走到被害人陈某某身后,由何某某动手,莫某某和朱某某在旁边掩护,扒窃陈某某放在右边裤子口袋的手机(白色,VIVO派手机,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345元),得手后,该三人下车离开的时候被抓获。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莫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