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484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何某某(已起诉)组织俞某某、孙某某、蒋某某等赌博人员至被不起诉人斯某某位于本市**镇**村往**方向的**及本市**镇**、**镇**村等地以“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约十场次。期间,在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的**里共计组织三场地,何某某抽头获利5000余元,被不起诉人斯某某个人非法获利9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已退缴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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