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87********,侗族,本科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现住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马某某、何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三人在一起谈到G240汨罗段项目招标情况,决定一起搞这个项目。当时马某某、何某某,通过杨某乙找到时任汨罗市**局局长游某某,游某某又找到岳阳**公司的项目经理袁某某。然后马某某、何某某随同游某某和袁某某一起到湘潭市,找到湘潭**公司的总经理周某甲,周某某安排谭某某配合马某某、何某某投标,并且约定好有马某某、何某某出资,谭某某帮忙借其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随后谭某某通过周某乙、邱某某、田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人找来十多家公司报名,通过预审之后包括湘潭**公司在内一起有4家公司分配在G240汨罗段第4标段,于是马某某与何某某决定在第4标段项目上串通投标。马某某与何某某共出资7014200元分别将其他公司劝退或是购买到资质参与投标。所有参加4标段投标的10家公司全部被马某某、何某某控制,因湘潭**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较低,拟定湘潭**公司中标。开标前一晚,由湘潭**公司经营部员工刘某某负责所有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的制作,再用U盘拷贝后发放给各个参加投标的公司,最终,湘潭**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格1.49083157亿元;该工程由马某某、何某某实际承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并向临湘市公安局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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