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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湘潭市岳塘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小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潭锰路由鹤岭镇方向往北二环线方向行驶,至我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办公楼门口地段时,被民警查获,呼气酒精含量85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89.6983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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