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市**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经党某甲(另处理)、朱某乙(另处理)、党某丙(另处理)等人介绍,通过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某丙工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为**公司虚开税额合计428538.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竹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工贸公司、十堰*丙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丁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无出票方相关证言及书证,与上述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何某乙与党某丙(另处理)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事实不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亦无法查清。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与**工贸有限公司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笔不够立案标准,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