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村** 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乙、何某甲、何某丙在因讨要工钱未果,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与**江交叉口处地铁**线**工地,把浸有柴油的稻草堆放到工地内三间工人居住的临时工棚周边,然后何某丙打电话给110,报警称准备实施放火来讨要工钱,意图以此引起单位、政府的重视。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将犯罪被不起诉人何某乙、何某甲、何某丙抓获。被不起诉人何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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