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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开设赌场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区**大道(南)**号**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甲、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史某某、何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3月30日;2020年4月30日6月1日

荆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何某乙为赌博网站提供办卡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荆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何某乙收集相关账户以及将该些卡上交赌博网站使用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何某乙不起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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