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0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至今,被不起诉人何某乙以牟利为目的,注册赌博游戏 “十分彩”并成为代理,通过账号hxf3999发展参赌人员注册该赌博游戏,并设置代理之间返点差,从下级参赌人员投注金额中抽取返点,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成为代理发展的下级参赌人员2019年9月份和10月份累计总共投注金额达190余万元,返点获利2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不起诉人何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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