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昭化区**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邵某某(另案处理)因经济压力大,遂产生通过诈骗取财的想法,便通过四川做生意的同学吴某某物色话务人员。吴某某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姐夫,吴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其妻弟何某某,何某某又将此事告知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了解到何某某有广东的朋友,可以通过打电话诈骗挣钱,向何某某表示自己愿意做这个事情,何某某将邵某某的联系方式交给李某某,让他们自己联系。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0日,邵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通过向不特定人多数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六被害人共计140000元。2019年4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回到白龙住在李树东家中,其明知李树东等人在实施电话诈骗,也未予以制止。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得知侦查机关寻找自己配合调查,主动联系办案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欲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为其介绍人员,促使诈骗犯罪团伙的形成,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处扣押的户名为童某某,车牌号为浙G****F宝马车辆,经查实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扣押,退还被不起诉人何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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