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211973********,汉族,党员,大学本科,山东省莱阳市人,户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号**号,青岛**小学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位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山东路南向北行驶至敦化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位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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