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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奔,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现住迁安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刘某某打算从黑龙江九州通楚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但黑龙江九州通有限公司需要赵某某提交加盖“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认证证书)才能提供相应药品。2019年11月上旬,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刘某某合谋变造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GSP认证证书。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供经过初步修改的盖有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GSP认证证书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此基础上通过手机修图软件变造出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并制作虚假的GSP认证证书,后将该GSP认证证书寄往黑龙江九州通楚邦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手机由迁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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