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54号
被不起诉人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伦某某驾驶一辆粤Y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金大道罗行大桥高海大道路口东往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7mg/100ml,属醉酒。
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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