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单位祁阳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住所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法人代表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曾用名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祁阳县**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祁阳县**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石灰岩露天开采、销售,碎石加工、销售等,办理了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为0.0676平方公里,矿区位于祁阳县**镇**采石场,生产规模为30.00万吨每年。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并负责公司采石、生产及安全等工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和公司利益,2018年上半年,伍某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采取露天开采方式,在该公司矿区范围外祁阳县**镇**村采石场南侧非法开采灰岩矿资源,2019年4月被祁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获,该公司遂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019年7月,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对该公司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出具评估报告,认定祁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越界非法开采灰岩矿资源储量为2.1218万吨,矿产品价值为27.5834万元。
2019年6月,祁阳县**建材有限公司向祁阳县自然资源局缴纳违法所得27.5834万元和罚款5.564万元。2020年2月12日,伍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出租合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曾某某、伍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价值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祁阳县**建材有限公司、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阳县**建材有限公司、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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