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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经营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以湛赤公(公)诉字[2020]00002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因犯罪地在麻某某,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下,多次从“广西佬”处购买烟丝,并在**市场内的档口进行销售。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5日抓获伍某某,对伍某某存放烟丝的麻某某**路**号进行搜查,现场扣押非法烟丝1158.25公斤。经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对依法扣押的烟丝进行核价,1158.25公斤烟丝合计88617.7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伍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5、辨认照片及笔录。以上证据合法、客观,有关联性,相互之间形成一个合法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犯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伍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烟丝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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