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3日补查重报。
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农历8月份至12月份,祝某某、伍某某合伙在集兵镇车站大门对面星光KTV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刘某某、祝某甲、祝某乙、祝某丙、宋某某、祝某丁、成某某等二十余人,赌博方式为:红黑胡字牌、麻将、斗牛,该赌场抽水资赢利共16万余元,二人各分得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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