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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车至玉某市**街道**农场新民小区充电棚内,随手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一只充电器(无法估价),放入自己电动车坐垫下,后带走供自己使用。

2、2019年11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车至玉某市**街道**农场新民小区充电棚内充电,见旁边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无法估价)上车钥匙没拔,遂将该辆电动车骑走供自己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彭某某自行找回被窃电动车。

3、2019年年底一天,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行至玉某市**街道**农场附近**公司地下停车场内,因自己的电动车充电器丢失,遂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玉某38****的电动车后备箱内的一只充电器(无法估价)供自己使用。案发后,该被窃充电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刘某某。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玉某市**街道**农场**机械厂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公告张贴照片、公告、侦查报告、警情详情及卷宗、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报警录音、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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