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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99********,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伍某某未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本案由紫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系被害人王某甲姐夫。2020年4月23日凌晨5时许,伍某某在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其岳父王某乙(系王某甲父亲)家走亲期间,私自将王某甲的手机微信上的人民币6789元分三笔转账至伍某某的妻子王某丙的微信上,随即将该三笔现金提现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上使用。伍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钱款,王某甲于2020年8月22日向伍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不追究伍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王某乙系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岳父。2019年底,伍某某在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镇格凸村下格凸一组王某乙家走亲期间,将王某乙置于房间床头靠背暗格里的人民币15000元盗走。王某乙于2020年8月22日向伍长朝出具谅解书,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1789元。伍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长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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