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住桂林市象山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行至本市七星区国会至尊KTV门口,见该KTV停车场道闸的路面上有他人遗失的一串电动车钥匙,便捡拾起电动车钥匙。而后,伍某某进入停车场,通过钥匙串上的报警器找到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银洋牌电动车,使用车钥匙发动电动车将该车盗走。事后,伍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停放在七星区桂磨路江背村工业园区其公司仓库内藏匿。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972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3日,伍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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