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802196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号*幢*单元*室,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现任普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4日经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9日被普洱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辩护人陈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某,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普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9月,普洱**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易某某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申请了2300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公司牲畜屠宰生产及物流配送系统建设。根据银行要求,该笔贷款必须通过委托支付给施工方。易某某就与普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陶某某、项目经理张某商量,让云达公司提供银行对公账户接收委托支付的贷款,然后再将钱转给张某,张某再将钱转给易某某。陶某某向伍某某汇报此事后,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提供了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材料,并在农发行开设了对公账户。良华公司于2012年9月收到农发行的2300万元贷款,然后于2012年9月-11月间,分多次将共计2240万元以支付工程款名义转账给**公司,**公司收到2240万元后,将其中19937640元以借款名义转账给项目经理张某私人名下,张某又根据易某某的要求转账到易某某和易某某指定的私人账户名下,**公司留下2462340元,其中455000.01元未记账,以**公司收取管理费名义成为企业收入所得,759359.99元以交税费名义记账;12480O0元以发票保证金名义记账,2013年2月6日,张某申请支取提走了150000元发票保证金,**公司应支付未支付的发票保证金为1098000元,**公司实际收入231234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洱市公安局认定伍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扣押的人民币1553000.1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待涉及本案犯罪事实的其他案件作出决定后一并依法处置。其他涉案款物请普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