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驾驶白色贵HP****五菱车从**镇**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坝**路**路段时,因被害人周某某突然超车惊吓了伍某某,伍某某随即开车追至**街**路口农村客运停车拉人处,找周某某理论双方引发冲突,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用拳头击打周某某胸部两拳,周某某臀部着地坐到地上后伍某某逃离现场。经黔东南人民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左侧股骨颈骨折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案为轻伤害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51300元,双方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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