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绰号伍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4********,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室。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伍某甲驾驶贵JQ****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代化社区居委会往代化加油站行驶,20时50分许,行至968县道40公里加100米(小地名:代化客运站)处时,被长顺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伍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执勤民警带伍某甲到代化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长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室低温冷藏保存。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2月31日送伍某甲血样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伍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为醉酒驾驶状态。
案发后伍某甲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鉴于伍某甲醉酒程度不高,行驶距离较短,且无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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