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3********,汉族,本科文化,党员,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酒后驾驶粤BK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望海路海上世界路段时, 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56mg/100ml。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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