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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春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69********,户籍地:广东省**沙梨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沙梨村村长伍某丙纠集该村村民伍某丁伍某戊伍某己等人开会,商议去毁坏黄屋村村民以及伍某庚铺设的引水管,并由伍某丁伍某戊伍某己等人使用铁撬、柴刀等工具毁坏了该引水管。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只是到毁坏引水管现场围观,没有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毁坏引水管的行为。

2019年2月8日,伍某丙纠集伍某丁、伍某戊、伍某己等人开会决定,如果龙湾村村民不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就于清明节前后去毁坏龙湾村村民铺设的引水管。在开会过程中,伍某甲没有积极提议毁坏引水管。2019年4月8日,伍某丁、伍某己、伍某戊等人在砍引水管某某,伍某甲没有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毁坏引水管的行为。

本院认为,伍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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