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开阳县城关镇城东路老宅处与被害人武某某因家庭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在抓扯、扭打过程中,致被害人武某某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后双方被现场群众劝开,被害人武某某被送至开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武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系兄弟关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赔付被害人武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回执、查获经过二份、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口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5.(开)公(司)鉴(法活)字[2019]29号、附件损伤照片、肋骨骨折影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