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42319870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宁市**区**园**组**栋**单元**室(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县**镇**村**组)。被告人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星星,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于2020年11月2日重新受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明知“风雷短信”是一款可以连续向固定对象发送垃圾短信的程序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王某某、杨某某等23人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258元。经鉴定,“风雷短信”程序未经授权调取多个政府网站短信接口,对外提供有偿的云呼功能。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及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北亚康成(北京)科技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出具的侦查实验笔录;
8.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覃某某型号为1713-A01的360 手机提取录像等试听资料、被害人金某某提供的日志和短信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欢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已依法解除扣押,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