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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澄江街道**横屋**42号。2009年11月6日,因酒后驾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U3****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水果市场开往澄江**横屋村,途经黄岩椒黄线-17公里200米耀达酒店对出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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