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U3****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水果市场开往澄江**横屋村,途经黄岩椒黄线-17公里200米耀达酒店对出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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