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大学本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酒后前往本市恩阳区回龙路看望母亲,行至马鞍车站时发现自己的川Y*****号小型轿车将其他车辆堵住,便将车挪至其他地方停放。伍某某驾车行至省道S101线366km+200m(恩阳一小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203mg/100ml。后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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